工伤纠纷

工程转包不存在劳动关系——承包人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

案情简介

某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赵某(个人),赵某招用王某到工地工作。2022年8月,王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,诊断为腰椎骨折。事后,生效判决确认某建筑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
2023年3月,人社部门作出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认定王某为工伤,某建筑公司对王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。经鉴定,王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,停工留薪期6个月。王某申请仲裁,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,仲裁予以支持。某建筑公司不服,以"不存在劳动关系"为由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: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。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,一旦发生工伤事故,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。判令某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。

核心法律要点

1. 转包情形下的工伤责任认定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,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,该组织或个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,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。

2. 不存在劳动关系≠不承担工伤责任:承包人不能以"没有直接劳动关系"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。该规定体现了对违法转包、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,有效保障了实际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。

3. 追偿权: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,可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用工方追偿。

对施工企业的警示

· 违法转包、分包不仅面临行政处罚,还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。

· 在承接工程时,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合作方。

· 对实际施工人员,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足额的商业意外险。

对施工工人的提示

· 在工地受伤,即使没有与总包单位签劳动合同,仍可申请工伤认定。

· 由谁招用不影响工伤认定,关键是"在谁的工程中、为谁的工作受伤"。

· 发生事故后,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,注意收集现场证人证言、医疗记录等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