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家事

离婚后对方拒不配合看孩子,诉讼成功争取探望权

【案例标签】探望权纠纷|离婚后阻挠探视|家事诉讼|未成年人权益保护

一、案情简介

委托人:李女士(原告,母亲)

对方当事人:王先生(被告,父亲,直接抚养婚生子)

李女士与王先生2023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,婚生子小宇(当时6周岁)由王先生直接抚养。离婚协议仅简单写明“李女士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”,没有写清楚探望的具体时间、接走、节假日、寒暑假安排。

离婚初期双方尚能配合探望。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王先生开始阻挠李女士见孩子:

1. 微信拉黑、电话不接;

2. 到约定探视日,以孩子上课、补课、走亲戚、孩子不愿意等各种理由拒绝见面;

3. 不允许李女士和孩子视频通话;

4. 多次把孩子送到爷爷奶奶家躲避,李女士连续3个月没有见到孩子,只能通过学校老师零星了解孩子情况。

李女士找社区调解、找双方亲友协调,全部无效。孩子长期缺少母亲陪伴,李女士内心十分煎熬。当事人咨询到我,正式委托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。

委托人核心诉求:

1. 请求法院判决明确李女士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;

2. 明确每周、法定节假日、寒暑假的具体探望方式、接走时间、送回时间;

3. 判令王先生必须履行协助义务,不得无故阻拦、设置障碍;

4. 若拒不配合,愿意接受后续强制执行。

二、案件难点

1. 离婚协议探望条款笼统,只有原则性表述,缺少可执行的细则;

2. 被告刻意切断沟通,很多沟通是口头交涉,一开始留存证据不足;

3. 双方矛盾激化,被告将夫妻之间恩怨转嫁到孩子身上,拿探视作为报复手段;

4. 探望权案件不能简单只讲法律,要兼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避免判决之后矛盾进一步升级。

三、律师办案过程

接受委托之后,家事律师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:

1. 指导固定全套证据

指导当事人整理、留存全部证据材料:微信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向对方提出探望被拒绝的记录;和学校老师沟通记录;社区调解记录;离婚协议书、孩子出生证明等。把每一次被拒绝探望的事实完整固定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

2. 起草民事起诉状,设计可落地的探望方案

没有简单写“请求判令原告享有探望权”,而是结合孩子年龄、上学作息,把探望细化:周末探望、法定节假日轮值、寒暑假接回共同生活,明确接走、送回的时间地点,便于后续如果对方不履行,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
3. 立案、开庭,充分发表代理意见

庭审中被告抗辩:孩子不愿意见母亲、原告会扰乱现在的家庭生活,不同意探望。

我方律师重点提出代理意见:

①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消除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86条,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法定探望权,另一方负有法定协助义务,不能以双方矛盾拒绝亲子相见;

②孩子6周岁,正常的母爱陪伴有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,不能把成年人的矛盾转嫁伤害孩子;

③我方提交的聊天记录、录音等证据,足以证明被告多次无故阻挠探望的客观事实。

开庭前后,律师配合法官开展调解工作,但被告态度强硬,调解未能达成一致,等待法院依法判决。

四、案件判决结果

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主要诉讼请求,作出判决:

1. 原告李女士依法享有对婚生子小宇的探望权,被告王先生应当予以协助,不得设置任何阻碍;

2. 上学期间:每月第1、3周周六上午9点,李女士到被告指定地点接走孩子,周日下午17点前送回;

3. 法定节假日:春节、国庆轮流,其中一年随原告共同生活3天;清明、端午、中秋,每年安排1天陪伴;

4. 寒暑假:寒假连续7天、暑假连续12天,原告可接回共同生活;

5. 被告不得阻止双方视频通话,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,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拿到生效判决后,王先生起初仍有抵触,经法官释法明理,告知拒不履行探望判决的法律后果(训诫、罚款等),被告后续逐步配合,李女士得以正常陪伴孩子,母子亲情得以修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