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伤纠纷

工人高空坠落受伤人身损害纠纷

案情简介

A公司所有的厂房需要拆除彩钢瓦天篷,A公司联系B公司对接拆除事宜,B公司老板将案涉拆除工作转交C实际施工。C召集原告等四名工人进场施工。

2025年3月2日早上,原告等人在尚未与海威A公司确认开工的情况下,提前到达现场,在5米高空彩钢瓦顶棚开展拆除作业。作业过程中原告未佩戴安全帽、安全绳等防护用具,脚下彩钢瓦碎裂,原告直接高空坠落,身受重伤,产生巨额医疗费用。

办案难点

1. 法律关系定性争议极大:被告坚持本案属于承揽关系,适用定作人过错责任;我方主张属于劳务雇佣关系,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,不同法律关系直接决定赔偿归责原则。

2. 多方主体责任纠缠:案件涉及厂房所有权人A公司、厂房承租人D公司、C公司转包人、多层转手施工人员,各方互相推诿责任。

3. 伤者自身存在明显过错:原告提前进场施工、未佩戴任何高空作业防护设备,该事实对我方主张全额赔偿非常不利。

4. 程序障碍:原告起诉时仅将C公司列为原审第三人,未直接对其提起赔偿诉请,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,二审难以直接追加其承担赔偿义务。

代理思路

1. 法律关系抗辩:接受伤者委托后,代理律师重点论证本案属于劳务雇佣而非承揽。案涉工作仅提供劳动力,并非交付完整工作成果;报酬并非按成果结算,施工工具部分由场地提供方辅助,工作时间受定作人约束,符合劳务关系特征,应当适用非个人之间劳务无过错归责原则。

2. 归责与过错说理:A公司作为厂房所有权人,系案涉拆除工作发起方,对高空拆除作业负有安全管理、风险提示义务,现场安全保障缺失是事故重要诱因,应当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赔偿责任。

3. 厘清承租人责任:结合现场情况,承租人D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,房东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法律后果,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内部追偿。

4. 完整固定损失证据:梳理全部医院票据、病历、派出所询问笔录,完整还原事故发生全过程,固定医疗费总损失金额。

案件裁判结果
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与B公司成立承揽关系;A公司存在选任、指示过失承担20%责任;B选任过失承担20%责任;伤者自身重大过错自行承担60%责任。

律师实务总结提示

1. 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是人身损害案件核心:二者归责原则完全不同。劳务关系下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;承揽关系定作人仅在选任、指示、定作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。起诉前务必准确厘清法律关系,确定正确被告,避免诉讼权利处分带来不利后果。

2. 高空作业自身安全义务不能免除:施工人员从事高空危险作业,必须佩戴安全帽、安全绳等防护装备,违规冒险作业,自身要承担较大比例过错责任。

3. 诉讼主体选择至关重要:发生人身损害,应当把全部责任主体列为被告,不要仅列为第三人;如果仅列为第三人而不提出诉请,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,会直接损失向该主体索赔的机会。

4. 高危项目发包,企业务必核查承接方资质,做好安全交底,否则会承担选任过错赔偿风险。

遭遇工地、劳务施工人身受伤纠纷,各方推诿扯皮,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,理清法律关系、找准被告,全面固定证据,最大程度维护伤者合法权益。